剛進公司時,老總說三年三個月試用期,但是工作到一個半月時,老總又說公司新規定,新來的只簽一年的合同,但還是三個月的試用期,這三個月的試用期不算在合同的時間裡,也就是說我2009.10.19號進公司,三個月的試用期到時是2010.1.19,這時簽的合同是2010.1.19至2011.1.19的,請問這種合同是否合法?後兩個月試用期是不是應該給我按正式工資發呢?這一年三個月是否可以認為是兩年的合同呢?如果公司倒閉了,我能否可以按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補償法來要求補償呢?請勞動部門幫我解釋一下,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准,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這一年三個月是否可以認為是兩年的合同呢?』不能認為兩年的合同,以勞動合同文本上約定的合同期限為准。如果沒有工作兩年不能按照一年以上兩年以下的標准補償。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