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人力社保局:
我是天津錦利國際貿易有限公司的一名員工,該公司工作地點在環外海泰產業園區。今年5月10日正式進入該公司工作,至今已四個月,但至今也未跟我簽定勞動合同。當初說試用期三個月,期滿後給我上五險一金,現在剛剛超過試用期,就說公司業務少,不用人了,把我辭退,請問這種作法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嗎?我應該找什麼部門,經過什麼程序維護我的合法權益?
謝謝指教。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與職工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並應當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解除勞動合同應當符合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職工可以先與用人單位協商處理,協商不成通過用人單位所屬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