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王海濤網友:
您好,您的來信已收悉。我室立即就相關問題與地稅部門進行了溝通,您諮詢的是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所得征收方法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以下簡稱《稅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做如下答復:
1、獎金是否納入征稅范圍。根據《實施條例》第八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僱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因任職或者受僱有關的其他所得。
2、稅前允許扣除的保險和公積金。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按照國家規定,單位為個人繳付和個人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從納稅義務人的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故問題中提及的『五險一金』並非全部允許稅前扣除,稅前扣除應當主要兩點,一是按照國家規定的標准繳付;二是注意允許稅前扣除的險種。
3、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稅率。根據《稅法》第三條的規定,工資薪金所得稅適用5%-45%超額累進稅率。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
若某人月工資2000元,獎金1500元,個人負擔繳付的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分別為100元、30元、20元、50元。其應當繳納的個人所得稅為:
應納稅所得額=(2000+1500)-(100+30+20+50)-2000=1300元
應納稅額=1300×10%-25=105元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北辰區政府辦公室
北辰區地稅局 2010年9月1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