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領導:
您好,我是河北區王串場醫院的一名女性職工。今年,我56歲,在2004年50歲的時候被醫院要求退休。但現在聽說,2004年或04年以前的時候國家出臺了一個相關規定,像我這樣的具備初級職稱的人員可以返回醫院繼續工作,直到55歲退休。而我的身邊也確有很多和我類似情況的人,返回醫院繼續工作,並直到55歲纔退休。
我想問問有關的領導,這個文件的具體規定是什麼,我是否符合相關規定。
尊敬的網友:
您好!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女乾部退休年齡55周歲,女工人退休年齡50周歲。您辦理退休的年齡應當按照上述標准確定。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