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我在單位工作一年多了。如今更換了新的經理,為了換成他的人,把我調到了其他分公司工作。但分公司離我家挺遠的,而且我當初來公司的時候選擇的就是現在的工作地點。我想請問一下:在沒有任何情況發生,單位把我調離工作地點合法嗎?還麻煩您一下,我的同事在公司工作一年了,但公司一直以各種理由推脫,未與他簽訂勞動合同,社會保險也未繳納。他可以用什麼方法來維護自己的合法利益呢?
希望您在百忙中盡快解答。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因法律規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而由當事人依據情況變化對原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屬於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變更應經雙方協商一致,采取書面形式變更。
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職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進行投訴舉報的方式進行維權。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9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