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和平區濱江道有一個商鋪,產權人是我個人。租給了他人,每半年的租金為57000元,租用者需要我給他提供房屋租金的發票。
1、請問我是否必須到和平區地稅局開發票?在我市的其他區縣開具的
發票是否能行?是否合法?
2、請詳細的給我介紹一下我應該交納的稅種及相應的稅率!
3、請幫忙給我算一下57000元的發票共應繳納多少錢的稅金?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首先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關注和支持。關於您提出的問題我局答復如下: 『問題一:請問我是否必須到和平區地稅局開發票?在我市的其他區縣開具的發票是否能行?是否合法?』 答:您應該在和平區地稅局申報納稅並開具發票。納稅人可以在我局窗口納稅申報並開具發票或在我局委托外地流動人口辦公室(委托)代征稅款。(和平區地稅局地址:和平區新興路52號 服務熱線:23045819)。相關政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納稅人銷售、出租不動產應該向不動產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九條的規定,房產稅由房產所在的稅務機關征收。 『問題二:我應繳納的稅種及相應的稅率?』答:出租商鋪應繳納營業稅及附加稅費、印花稅、房產稅、土地稅使用稅及個人所得稅。(1)營業稅:按『服務業—租賃業』依5%的稅率,繳納營業稅(同時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和防洪費)。(2)個人所得稅:擁有產權的,按『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費用,其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依1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3)印花稅:按租賃金額千分之一繳納印花稅,合同雙方,自行貼花。(4)房產稅:擁有產權的,按租金收入的12%繳納房產稅。(5)城鎮土地使用稅:擁有產權的,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 本市土地使用稅計稅等級按所在地劃分為七等,各等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一)一等25元;(二)二等20元;(三)三等15元;(四)四等10元;(五)五等5元;(六)六等1.5元;(七)七等1元。 『問題三:取得租金57000元的發票共應繳納多少錢的稅金?』答:應繳納各稅合計:13815.66元。明細如下:營業稅:57000×5%=2850元 城建稅:2850×7%=199.5元 教育費附加:2850×3%=85.5元 防洪費:2850×1%=28.5 房產稅:57000×12%=6840元 印花稅:57000×1?=57元 個人所得稅:3755.16元【計算過程:57000-(2850+199.5+85.5+28.5+6840+57)=46939.5元 46939.5×(1-20%)×10%=3755.16元】共計應繳納各稅合計:13815.66元 特此回復。 注:1、目前提供的數據沒有提供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無法計算土地使用稅,鑒於提供的經營地點應為一等地,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為25元(土地使用稅=面積×25元)。2、印花稅按提供的數據計算的,應按財產租賃合同所記載的金額乘以年限一次性計征印花稅。因您所留聯系電話無人接聽,無法與您進行聯系。祝您生活愉快!
和平區地稅局2010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