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96條規定,『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現諮詢以下問題的法律、政策適用,敬請給予解答,謝謝!
1、事業單位與教師個人從未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的,個人是否有權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應支付多長期間的雙倍工資?提出該要求的時效應是多長時間?
2、事業單位未與教師個人簽訂書面聘用合同的,個人是否可以隨時通知單位解除合同?
3、事業單位為個人支付一定培訓費,並約定培訓結束未服務5年的應支付5倍的違約金。該內容是否合法?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們的工作人員經電話詢問溝通,已解答了其諮詢的問題。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