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和上海對外服務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被委派到妮飄工作,現在我所在的公司要關閉天津的一些銷售渠道。今後天津不再設事務所了。公司為了躲避經濟補償現在將我強行調離現在的崗位(市場督導)去做駐點促銷員,還讓我簽署一份文件(隨附件發送原文)。如果我不同意公司的安排那我能不能象公司所要經濟補償?以下是公司發來的原件附上:
[附件1]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由雙方協商一致。如果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采取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變更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辦理解除手續時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