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原有樓房兩層分別為三人所有於2007年辦理了三個房產證,在2009年又在原二樓基礎上加蓋兩層成為四層,於2010年辦理新增兩層的房產證,房管局的辦理人員說:必須把原有的房產證收回(每人的獨立房產證)再辦三個房產證但為共有,否則不予辦理。我想問:我們原有的房產證不動只辦新增樓層共有的房產證,行嗎?這樣在房產證的辦理政策上允許嗎?
張建軍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8月17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2010年0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