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熱心人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規定,普通住宅小區(除別墅、酒店型公寓等高檔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自主協商確定。其他住宅和非住宅物業管理服務費,由業主大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自主協商確定。
按照《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天津市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和指導價格標准》規定,物業管理管理服務費包括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和機電設施設備日常運行養護費,物業管理基本服務費按照服務內容制定了四個等級的服務標准和收費標准,各等級中准價格分別為每月每建築平方米1.20元、0.90元、0.70元和0.50元,以中准價格為基礎,上下浮動20%。住宅小區內電梯、二次供水、消防設施設備等在配置、日常運行及養護費用標准由業主會、房地產開發企業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因此,居住配置電梯等設施設備住宅的業主應按上述兩項費用之和交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2010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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