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
您好!
我想諮詢一下,幾年前我們的老房子實行拆遷還遷,由於我們當時並不想要那套還遷房,於是就按當時還遷款的價格以私下口頭協議的形式賣給了一個朋友。到今年7月份房子纔下來,房產證上還是我們的名字。但是當初買房的那個朋友以還遷房五年以內買賣過戶費過高為由不肯過戶,想要五年以後再過戶。我們現在因為一些其他的原因需要對方過戶房子。
請問:1.沒有下來產權證的還遷房是否可以買賣?是否合法?買賣雙方有什麼相關的法律責任?
2.買賣還遷房(五年內的)需繳納哪些稅費及繳納比例?在五年以內買賣還遷房的過戶費要比五年之後的過戶費高出哪些項目?
3.無產權的還遷房以私下口頭協議的形式買賣,有中間人作證,合法嗎?
4.如果對方執意不肯過戶,我們要想讓對方過戶要做些什麼?
煩請您在百忙之中予以解答。
祝你工作順利!
殷桂雙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