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房管局相關工作人員:
您好!感謝您百忙之中查收這個郵件!
本人於2009年9月份與天水印象開發商簽訂購房合同,合同約定交房日期為2010.3.31日,但時至今日,交房時間仍未確定,給我們日常生活帶來不便。
本人多次與售樓處協商,售樓處相關工作人員說因與建築單位存在糾紛導致工程停工,但糾紛解決後已承諾的復工人員並未按時進場施工。 據悉,售樓處人員表示開發商將本住宅業主的資金回籠後轉至其他開發樓盤,導致本住宅未能按期施工。
合同約定違約金為萬分之0.1與國家規定的萬分之3相去甚遠,日後違約金的賠付問題如何解決,逾期交房問題如何解決
麻煩相關領導給我們調查一下這個問題。
祝您工作順利!
尊敬的『劉志傑』網友: 您好!縣政府已責成縣房管局督促開發商按售房合同盡快向業主交房。另外,依據《天津市商品房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規定,屬商品房買賣合同中約定的事項,如發生爭議可以依照買賣合同的約定,直接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祝您工作、生活愉快!
靜海縣人民政府辦公室2010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