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我在2010年6月22日下午兩點左右在李寧奧運旗艦店(天津百貨大樓旁邊)內發生意外事故,導致右腿髕骨滑脫,由店長跟隨120送往天津武警272醫院救治,經X光拍片證明髕骨滑脫。後期轉入天津天穆骨科醫院治療。在治療期間店長與我聯系報醫療工傷,但是由於簽訂的是學生協議(由於畢業證還沒下發。我認為已經存在了僱傭與被僱傭的關系)所以不能報工傷給我申請的帶薪休假,但是在我治療期間由於病情嚴重髕骨周圍腫脹有大量積液行動受限需要長期直腿靜養後期在2010年7月14號在天穆骨科醫院做穿刺手術,抽出部分積液,經主任醫師診斷還是存留少量積液需要隨時攜帶加固托架並且繼續直腿靜養行動相當不便,在整個救治期間所有醫藥費完全由我個人支付。現在公司提出由於我長時間不能上崗,公司提出讓我自己辦理離職手續。這讓我無法接受。加之家庭生活並不富裕,在治療期間花費巨大,現在公司提出讓我離職推向社會,我的大額醫療費用無處所要,工作也即將失去,公司在我治療期間要求我離職,如果離職我將於工作單位沒有任何關系,請問我如何維護自己的權利?
企盼領導在百忙之中給予回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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