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興(天津)機械有限公司辦理員工入職必須購買160元工服,工資發放為:入職後第三個月時拿到入職第一個月出勤工資,以此類推。單休,周六不計為加班。三個月適用期內辭職分文不給!身臨其司感受著公司所謂慣例。
本人於2010年4月入職辦公室統計工作,面談三個月適用期,試用期工資標准為1000元。入職後除本崗周、月、季統計外,承擔著辦公室日常電話接聽、傳真,生產、檢驗圖紙收發領用、供應商聯絡等工作,後被公司慣例困擾(隨時兼生產中操作工崗位),因適用期內辭職分文不給,無奈2010年6月與公司協商辭職,本人提出盡快結清工資。公司方答復2次付清,第一次工資到賬後我向公司反饋給付工資不對,人事部負責人查後回復了短信,道第二次工資到賬補齊。7月14日第二次到賬工資仍有誤,於是再次找到公司,對此,公司方竟然否認面談工資。公司承諾出軌,要求補發工資!懇請懲戒欺騙用工!停止霸王條款!亟待政府彰顯社會勞動保障威懾力!
尊敬的網友:
您好!單位招用職工應該按月發放工資,試用期內解除合同用人單位也應支付相應的工資待遇,並在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同時一次性付清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如果單位違反規定,您可以通過單位所屬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監察部門進行維權。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