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與原單位2006年簽了5年合同,2009年因個人原因想調換單位,當時未提出辭職,就是不去上班了。公司說開除,後來又不是以開除來處理,辦手續的時候就是讓我簽好多字,其中我發現我簽的不是解除合同的手續,是『中止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不是『終止』而是『中止』。還讓我寫了一個不申請失業保險金的一個東西。首先我想知道這樣的解除合同合法嗎?目前我的檔案再津南人纔,為什麼檔案不歸勞動局?
再有上班的時候說是評職稱『助理工程師』,當時填了個申請表,後來辦下來與否不知,也沒見到過那個證,現在工作用,我查了一下我的檔案,裡面有我原先填的那個申請表。請問我到底有沒有評下『助工』?如何再評職稱?
感謝您解答我的問題,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我們的工作人員已電話聯系來信人,解答了相關政策。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