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渤海證券投資銀行部的一名員工,於今年7月(本月)向單位書面提交了辭職信,並按照公司的相關要求辦妥了工作交接(均有交接人員的簽字),但是部門領導不讓我走,惡意拖延辦理離職的時間(找種種借口不給我簽字)。並且威脅我如果我現在辭職將不給我開具這2年我的任職證明,不給我開具任職證明這將直接影響到我新單位的接受,直接給我造成相應的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失,請問勞動局專家,他們這樣做合法嗎?我這種情況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嗎 相應的程序是怎麼樣的?專家是否可以協助企業調節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試用期內勞動者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勞動合同同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政策中並沒有用人單位給離職職工出具任職證明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不開具任職證明而導致的爭議,不在勞動仲裁受案范圍,此問題建議您和單位協商解決。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