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家的情況如下:
我的母親因為癌癥去世,治療期間產生大量的醫療費用。2009年夏天,我父親他們原來居住的房屋出售,其中大部分償還了所借親戚朋友的醫藥費。
現在,我父親名下沒有房產了,和我的奶奶租的房子在一起生活。我父親下崗沒有工作,奶奶年近耄耋。
目前來說,我父親年收入不足4.5萬,名下沒有房產,車產等。其餘戶口信息符合條件。
但是,我諮詢過房產局,說還有一條要求,2008年之後出售的房產仍然計入個人名下。
這樣的話我父親已出售住房的面積要超過標准。
我想請問相關領導,這條要求或是標准既然沒有寫在各辦理點的公告上,而且我家的情況也是有一定的普遍性。那麼究竟我父親這種情況可以享受到國家什麼樣的保障性住房?還是說只能算了?
我可以提供所有相關證明來確保我所述的真實性,希望能夠得到回復,謝謝!
張曉波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
此復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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