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2008年畢業後就職於天津東麗區一個小國企,並將戶口落在該單位的集體戶口本上。現已離職,但由於現在沒有地方接受戶口,故戶口仍在該單位。在申請限價商品房的過程中,房管局要求戶口所在單位出具一個證明,內容為:『XXX(單位名稱)地址為:XXX(地址)其產權為:XXX(單位名稱)所有』並要求加蓋公章。這個證明應該是證明該單位產權與我無關吧,這是個國企產權怎麼可能跟個人有關呢?
但是我戶口所在單位領導拒絕為我出具此證明,經多次協商無效。我也想把戶口遷出該單位,但現在單位沒有集體戶口頁。
僅僅因為原單位領導對我個人有意見。我就必須放棄應有的權利?現在真的不知道該怎麼辦,希望有關部門能給我指明方向。
尊敬的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正在辦理之中,請您耐心等待我們的回復。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東麗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0年7月20日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們,立即責成我區有關部門查詢此事,現回復如下:
請您詳細說明情況和您的所在單位,否則我單位無法給出答復。
2010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