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關於您的下述解答,我還有一個問題需要追問下,就是關於您提到的這個解決方案,是勞動法直接規定的,還是有其他法律條文的支持呢?
因為自己也要申請這個假期,可是公司說沒有這個規定,謝謝您的解答。非常感謝!
引文如下:『
尊敬的網友:
您好!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得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已簽訂的停薪留職協議在2000年以後期滿的,一律在1999年底前終止。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10日
以上引文結束』
您好!關於哺乳假的規定是《天津市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辦法》中的規定。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2010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