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稅區伊利薩爾客車制造有限公司被汽車工業公司收購,外商撤資前留下3000萬解決老職工問題,收購方現在想不補償,直接讓老員工去合並後的公司,我們這些工作了近40年的老員工不想去,請問有什麼其他解決方法嗎?如果收購方拿了錢但是拒絕補償,我們怎麼辦?有沒有部門能調查一下這件事,讓我們這些老職工能夠得到合理的補償。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第33條規定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34條規定用人單位發生合並或者分立情況,原勞動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由承繼其權利和義務的用人單位繼續履行。
如果職工認為用人單位侵害職工權益,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部門進行調節或裁決。因受理程序的要求,我們不能在此直接受理,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