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河北區下崗職工,1961年1月出生,腎移植患者,2011年1月到病退年齡,可據我所知民政局每年4月纔給辦病退手續,如果4月辦手續那1-3月的退休費還給補嗎?如不補那我們的權益不就受到損害了嗎?那樣的話就非常不合理了?為什麼不能滿50那月就可辦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