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領導:您好!
我在西青開發區一家中韓合資的企業工作,公司上五險一金,其中有生育險,目前將要臨產准備休產假,去問公司人事在休產假期間工資/及保險問題:我公司人事給出的答復:休產假期間公司不支付工資只是生育保險支付生育保險,公司不再支付給我其它的任何費用,請問這合理嗎?如果休產假期間公司不支付工資這種問題,我能在哪各管理職能部門去獲得申訴,是西青區勞動仲裁委員會嗎?如何申請,需要哪些客觀證據?
尊敬的網友:
您好!女職工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產假工資。女職工生育或終止妊娠後,由參保用人單位向登記參保的區、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領生育津貼。如生育津貼高於職工工資,應當將高出部分足額發放給職工本人。有的用人單位誤將社保部門支付給單位的生育津貼當產假工資支付給職工。生育津貼和產假工資雖然待遇標准基本相同,但是支付的程序和意義不同,建議用人單位按照規定先行支付女職工產假工資,再由社保部門支付給用人單位生育津貼。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規定,職工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舉證材料問題建議在立案時具體諮詢受案部門。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