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州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收悉,我們已責成相關部門回復,辦理情況將很快以二次答復形式告知您。
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政府
2010年7月11日
尊敬的州網友:
您好!南開區房管局現就您反映的問題進行回復:根據《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機動車輛和非機動車輛在物業管理管理區域內行駛、停放的具體管理辦法,由業主大會決定並公示;未成立業主大會的,按照前期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執行;佔用業主共有的道路或其他場地停放機動車輛的車位,應當交納場地佔用費;場地佔用費主要用於養護維修小區道路和停車設施、改善共用設施設備等;場地佔用費的收取標准和使用辦法,由業主大會或者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業主對機動車輛有保管要求的,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機動車輛保管合同。如業主對現行車輛管理制度不滿意,可以向業主委員會提出改進意見,在通過全體業主表決同意後,根據條例規定實行定新的車輛管理制度。
祝您生活愉快!
南開區政府
2010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