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是特困企業員工,已經買斷並且已經領取了3個月的失業金,但是在單位給本人的一份應繳費用明細表中只提到應扣繳個人部分和企業部分,而且企業已經把企業應繳部分和個人應繳部分一並扣除,另外獨生子女費、生活補助費、取暖費下崗多年未補一分錢.請問這樣解決這個問題合理麼?
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您的表述,我們分析您可能是反映原單位下崗期間的社會保險、福利待遇和生活費問題。單位的下崗職工,應當在辦理下崗手續時簽訂下崗協議,與單位約定下崗期間享受的待遇問題。如果雙方沒有對相關問題明確約定,下崗人員未提供正式勞動,政策上沒有統一規定。對於獨生子女費和供熱費分屬於計生部門和供熱部門的規定,建議向相關部門諮詢。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