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於2008年5月投資106萬元在寶翠花都購買一套住房並按當時面積開了發票,今年6月拿到房本,取得房本前有關部門對房屋實際面積進行了最終確認比原來多了不到一平米,這樣就於2010年重新開具了發票(原票收回),我拿著新發票到北辰人口中心辦理藍印戶口時,經辦人員在審核其他資料無誤後告訴我還要拿到原發票復印件並要求開具單位蓋章並寫出證明。
我不明白這是為什麼?特此諮詢。
同時建議各級領導既然制定了這個政策就要把他落實好,而且是越簡單越好,既然有戶口本准生證就沒必要了,購房合同也沒必要全部復印。這樣投資人願意來天津創業發展,否則會給天津帶來負面影響。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7月1日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