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在泰達某企業就職。現在單位要更名,需要在6月底前與所有在職員工重新簽訂勞動合同或者與公司協商自願解除現行勞動合同,並且根據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我在6月初向公司提出了辭職申請,並且得到了公司直接領導的批准,批准辦理離職手續日為7月9日。也就是說在公司支付轉簽補償(或自願解除勞動合同補償)的時候雖然我已經提出辭職但仍是該公司的在職員工,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是否能得到這筆經濟補償。
尊敬的網友:
您好!勞動合同法規定,由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