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住在漢沽影劇院附近。影劇院經常來一些外地演出團體,他們使用高音喇叭進行宣傳,從晚上6、7點鍾要鬧到9點多鍾,對我們的生活乾擾極大。我們向公安部門求助過,派出所民警態度很好,但他們說只有到晚上10點以後,民警纔有權管制。可我記得《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第五十一條明確要求:『嚴禁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發出其他高噪聲乾擾周圍居民生活;從事家庭室內娛樂、裝修等活動時,應當限制時間或者采取有效措施減輕噪聲污染。違反前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這個規定有時間方面的限定嗎?公安部門到底有怎樣的職責?請您幫助我們澄清這個問題。如果能夠幫助我們解決,我們將不勝感激。
尊敬的網友:
漢沽大劇院是我局下屬自籌自支單位,為活躍漢沽人民群眾的業餘文化生活,同時解決本單位的職工工資,承接外地的一些文藝團體來漢營業性演出。該單位門前的噪聲,主要是演出團體進行廣告宣傳時產生的,我局明確要求大劇院負責人對來劇院演出的團體進行嚴加管理,在做廣告宣傳時必須依照《天津市城市管理規定》相關條款進行,不得乾擾附近居民正常的生活、學習和工作,即為漢沽人民獻出豐富多彩的文藝演出,又要堅持做到『以人為本』,為創建『和諧社會』做貢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支持我們的工作。祝您生活愉快!
漢沽文化局
2010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