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崔先生: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委十分重視,結合工作職責,答復如下:
市政府《關於印發天津市限價商品住房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津政發〔2008〕39號)規定:限價商品住房的銷售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由市物價局會同有關部門按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在綜合考慮土地整理成本、建設標准、建築安裝成本、配套成本、項目管理費用和利潤等因素基礎上,測定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原則上比測定銷售價格前3個月內周邊或同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價格低20%左右。
鑒於限價商品住房屬於保障性住房,為更好地體現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比周邊商品房價格低20%的政策規定,開發企業在辦理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價格時,由市國土房管局提供該項目周邊前3個月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我委按照市國土房管局提供的商品房平均銷售價格低20%,制定平均銷售價格和最高銷售限價,因此,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是隨周邊商品房銷售價格變動而變化的。您反映限價商品住房平均銷售價格在不斷上漲,是因為從去年下半年以來,本市商品房銷售價格出現不斷上漲的趨勢,從而造成限價商品住房項目銷售價格跟隨商品房銷售價格上昇而上漲。為遏制房價過快上漲,近一時期,我委會同市建交委、國土房管、財政、稅務等部門按照《國務院關於堅決遏制部分城市房價過快上漲的通知》(國發〔2010〕1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正在抓緊研究提出有針對性的措施,控制我市房地產價格過快上漲。商品房價格過快上漲的趨勢得到有效控制後,限價商品住房銷售價格也會隨之穩定。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
市發改委
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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