諮詢兩個問題:
1、工傷恢復時間超過兩年還能延長留薪停職期嗎,若不能如何處理?
2、因工傷造成部分工作能力喪失、工資下降,『《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第二十四條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企業安排適當工作,並可以享受以下待遇:
因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由所在單位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標准為工資降低部分的百分之九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晉昇工資時,在職傷殘補助金予以保留。』這條還適用嗎,新的規定是什麼?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1.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月。停工留薪期滿或者治愈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其直系親屬應當申請勞動能力鑒定。鑒定相應等級後,享受相應工傷待遇。
2.1996年10月1日以後至2003年12月31日前發生工傷的人員,被鑒定為大部分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後重新安排工作,應傷殘造成本人工資降低時,已經按照《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發給在職傷殘補助金,可以繼續保留。2004年1月1日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後,發生工傷的職工被鑒定5至6級,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准為本人工資的70%、60%。被鑒定7至10級,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支付生活費用,標准為本人工資的50%。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