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是一名獨資公司的員工,因懷孕8個月的時候患上腎結石,所以提前申請產假,現又向公司申請2個月的哺乳假,公司回復哺乳假沒有工資,可以給上保險,讓我寫份停薪留職申請。我想問下這樣合理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嬰兒身體較弱或單位沒有托幼措施,上班路程較遠,撫育嬰兒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單位批准,可請哺乳假6個月,哺乳假期間,工資按本人標准工資的80%發給,不影響晉級,調整工資,並計算工齡。
用人單位與職工不得簽訂停薪留職協議,已簽訂的停薪留職協議在2000年以後期滿的,一律在1999年底前終止。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