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原在A企業工作,九幾年A企業被B企業兼並,廠名為B企業,至今仍在生產。本人與B企業簽訂過無固定期勞動合同。
不知什麼原因2008年A企業又宣布破產退市,職工被要求簽訂與A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書,我雖然沒與A企業簽訂過勞動合同但也被要求簽解除勞動合同書。
請問,如此過後我與B企業的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還有效嗎?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所述『A企業被B企業兼並,廠名為B企業』是否能夠說明A企業已經不存在。涉及兩個單位主體是否存在問題,我們不能在此通過您的簡單表述進行判斷,所以無法確定用人單位與職工之間簽訂的勞動合同效力問題,希望得到您的理解。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