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我是在2001年前從事業單位辭職的,辭職前在天津是沒有施行社會保險的,據了解我在2001年前的工齡需進行工齡審定就可認可的,盡管我的檔案中對我2001年前的工作每年都有正規的考核是這樣嗎?應如何進行審定工齡?還需單位蓋章?是近年工作的單位蓋章就可還是怎樣的單位?
尊敬的網友:
您好!符合認定條件的事業單位工作年限,可以與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合並計算。是否需要單位蓋章等問題,需要由具體經辦部門根據檔案記載情況確定。此類問題由經辦部門具體審定時根據實際情況作出要求。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