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導你們好:
本人已諮詢過塘沽公安分局戶籍科,滿足引進人纔配偶戶口遷入條件,准備將我妻子的戶口遷至塘沽。
需要提交的資料中有一條是『來津人系非農業的,需提交失業證或當地勞動部門出具的無工作證明』但是,我妻子在回原籍地辦理失業證時因個人檔案已遷至塘沽現在的工作單位,原籍地勞動局不予辦理失業證,如果辦理無工作證明代替失業證,無工作證明中必須包括什麼內容?
煩請指點!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