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是天津某外資企業員工,5月至6月一個月的時間裡企業因無訂單和產量而停工,讓我們回家放假,在此期間工資照常發放,但條件是大家欠了公司一個月的班,復工後讓我們用加班來補齊之前欠下的班,請問公司這樣做符合勞動法規定嗎?如果不符合我們職工應該如何去維護自己的勞動權益?
再有我們企業年年都不發放夏季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費,請問這符合勞動法規定嗎?如果不符合我們職工又該如何去做?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可以與職工協商確定補欠班的方式,但是每月工作日的加點、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加班的總時數不得超過36小時。如果用人單位與職工因延時加班問題、未發放防暑降溫費和冬季取暖補貼問題發生爭議,可以向所屬區縣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