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冬雲家園小區的業主,我們是2009年12月辦理的入住手續,小區一共6棟高層住宅,每棟樓配兩部電梯,現2010年6月兩部電梯一直在運行,但是沒有明示出特種設備檢驗合格證,我覺得這違反了《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中第三章第二十五條: 特種設備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後30日內,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當向直轄市或者設區的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登記。登記標志應當置於或者附著於該特種設備的顯著位置。請質監部門按照該條例進行檢查和處罰相關責任單位,保證公民的生命安全!
尊敬的張彪網友:
您好,收到您的留言後我局領導十分重視,立即責成有關處室調查此事。據了解,該小區有13部電梯,其中一部停用,在用電梯12部。在用電梯均由特檢院檢驗合格,已核發了檢驗合格標志。物業公司怕檢驗合格標志張貼後丟失,所以未進行張貼,經與該小區電梯維保單位聯系,督促張貼,現已全部張貼完畢。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