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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雲"客戶端
發表人: 津*   提問時間: 2010-06-01 11:17
 標題:請公布『津人社局發【2010】19號』內容並給予我回復
內容:

    經過詢問津人社局發【2010】19號為轉發三部委:《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0]12號

    請在官網或媒體及時公布此通知和公布舉報電話。這樣纔能真正的按照三部委通知中的要求落實通知。請給予考慮。

    請問此文件是否與衛生局相互溝通好,全免落實三部委通知?津人社局發【2010】19號是否為聯合發文,具體內容請回復一下!

回復部門:市人力社保局   回復時間:2010-06-03 16:15   是否超時:否

尊敬的網友:

    您好!津人社局發【2010】19號是人力社保局、教委、衛生局聯合發文。內容為:現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關於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並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各區縣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認真貫徹落實,加強監督管理,定期開展專項檢查,切實保障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等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的入學、就業等權利。各區縣要於10月底前將貫徹落實情況和專項檢查情況分別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教委、市衛生局。

    進一步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 在行政監督的基礎上,為解決因就業歧視引發的爭議,相關法律規定還進一步明確了法律責任。《就業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本法規定,實施就業歧視的,勞動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保障部28號令《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禁止乙肝病原攜帶者從事的工作崗位以外招用人員時,將乙肝病毒血清學指標作為體檢標准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處以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當事人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勞動者可以借助上述行政及司法途徑維護自己平等就業權利。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們將繼續關注就業弱勢群體,努力消除就業歧視,積極營造公平就業環境。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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