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濤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我們已將您提出的問題轉交責任單位,將按時向您反饋結果。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01日
陳濤同志:
您好,留言收悉,現將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關於裝修保證金是否是交房的前提條件問題。
經過調查,物業服務企業在辦理入住時不將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作為交房的前提條件。只是在集中入住現場設立裝修手續辦理環節,以滿足部分業主入住時及時進場裝修的需要。業主暫時不裝修,物業服務企業不收裝修保證金。
二、裝修保證金是否屬於違法收取的費用問題。
《天津市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裝飾裝修房屋,應當遵守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業主、物業使用人和裝飾裝修企業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一般包括裝飾裝修工程的內容和期限、允許施工的時間、廢棄物的清運和處置以及相關費用等。』物業服務企業依據以上規定制定了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在協議中約定:1、業主在辦理入住時簽署《房屋裝飾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並交納裝修履約保證金?1000元(裝修期間無違約行為的將如數退還裝修履約保證金)。2、業主同裝修承攬人到物業服務中心辦理裝修手續須填寫《裝修進/退場申請表》並提供裝修承攬人企業營業執照、資質證書、施工方案及圖紙。由裝飾公司或施工單位繳納裝修履約保證金?1000元(裝修期間無違約行為的將如數退還裝修履約保證金)。
裝修驗收合格無遺留問題後,物業企業通知業主及時辦理退還裝修履約保證金。
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2010年06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