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工作,公司規定的婚假休假如下:
『一般情況下,婚假為3天(日歷日)。男性年滿25周歲/女性年滿23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可享受婚假為10 天(日歷日)。』
因此,按照我公司的規定如申請婚假10天中包含了一個法定雙休日,那麼實際享受的婚假就只有8天。
希望向主管部門確認,公司的此項規定是否符合天津市的相關政策,作為晚婚的外企員工連續休婚假10天是否應當剔除佔用的雙休日?
多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根據文件:勞總薪字【1980】29號及津計生委字【1997】51號第二十一條規定,職工婚假不包括法定節假日和公休日。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