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0日上午,本人夏利汽車津GP1696在薊縣縣城漁陽北路右側規定停車線內停泊,車頭朝南方向。2010年5月20日8點57分,薊縣交警支隊以本車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第56條之規定的名義,給本車開出了《違法停車告知單》。本人根據告知單上的電話詢問,他們稱本車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逆向停車之規定。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如下:機動車應當在規定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施劃的停車泊位除外。根本沒有順向或逆向停車之規定,本人懷疑薊縣交警支隊有為了多收罰金而故意欺詐車主的行為。
特此投訴。
希望有關部門查清此事,給我們普通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說法。
謝謝!
尊敬的趙學春:
您好,留言收悉,我局已責成有關部門處理,並將盡快答復您提出的問題。
天津市公安局
2010年5月28日
尊敬的網友:
您好,留言收悉,就反映相關問題我局有關部門已向您做了答復,感謝您對我們工作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