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六三屆老知青,回津後到了盛錫福,1996年回家(未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協議書)至2002年五月期間單位沒有給我任何的錢。
這六年多讓我欠下了不少的債務,讓我現在一直喘不過氣來。
想問下:能否找單位要回些錢補償我呢,應該怎樣做?
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用人單位與下崗職工應就下崗後是否享受生活費待遇及其標准,社會保險如何繳納等問題進行協調。雙方認可後履行相應職責。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按照約定履行,職工可以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但如果未簽下崗職工基本生活保障協議書,也應當提供其他有力證據作為證明材料。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