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2001年開始參加工作的,到2003年就下崗了,直到現在。就在前一段時間單位給我打電話開會,就是關於企業買斷的問題。
養老保險,煤火費,防暑降溫費,都不管,說是等待政策。其中上班期間煤火費和防暑降溫費也從來沒有享受過。下崗期間也沒有生活費,終於盼到買斷了,截止日期竟然到2008年12月份,真是太不說理了。補償金按每年900元計算,用補償金補養老保險我還得上交1200元。請問上述合理嗎?誰能給我一個合理的說法.
原單位於2003年承包出去,年租金12萬元,其中6萬給銀行剩下6萬元用於職工的福利待遇問題(包括養老保險,工資,煤火費,防暑降溫費,風險金的發放。可是到現在1分錢也沒有看到,我要答復。
尊敬的楊傑:
您好!根據您所表述的情況來看,您從2001年參加工作,雖然03年下崗,但是仍然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那麼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計算工作年限時應當包括下崗期間的年限。補償金的計算標准要根據本人的實際情況確定,但如果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前12月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准的,按照當地最低工資標准計算。再有,用人單位拖欠職工的福利待遇,應當按照規定補上。如果用人單位發生違法行為,職工可以通過申請勞動爭議仲裁解決。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