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
我現在有個特別搞不明白的事急於知道答案,請您給我個正確的答案好嗎?我於3月23日在單位做衛生發生尾骨骨折,(符合:』三工『工作時間、 工作地點、工作場所)現正在認定工傷,假若認定不是工傷的理由是:同一處骨折發生於去年車禍,因此屬舊傷復發,不是工傷!是這樣的嗎?但現在有個重要前提是:我骨折請假,領導不批准,當時領導的理由是你骨折八個多月了,是老骨折,早該好了,強迫我上的班,如果我不上班,按規定我是曠工,沒辦法就上班了,上班一周後就發生這樣的事了!現在我個人認為是單位領導的違法行為造成我是工傷與人身傷害竟合,如果不認定工傷,下一步我怎麼辦?總不能單位領導違法還能逍遙法外,而我現在在家躺著,忍著痛,扣著工資,還要不斷吃止痛藥就沒有地方說理呢?我該怎麼辦呢?謝謝!
尊敬的網友:
您好!工傷認定部門難以區分傷與病的,先向有管轄權的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申請傷與病的鑒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傷與病的鑒定結論。該鑒定結論作為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的必要條件,並作為工傷認定的重要依據。申請人對區縣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向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的申請,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對於您的情況是屬於傷還是病,由勞動能力鑒定部門根據您的實際情況作出鑒定。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