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1972年至1985年在塘沽中港一航局工作,屬於特殊繁重體力勞動工種,依照政府網上國務院國辦發[1999]10號和勞動保障部勞社部發[1999]8號文件,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10年的,即可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現在本人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並且工作年限已達到,現單位約翰迪爾天拖有限公司認為交通部有一個文件,工作年限累計滿10年不夠標准,不予辦理提前退休事宜,請給予解釋,辦理提前退休究竟是依據哪個文件來執行?
尊敬的崔盛明:
您好!國發【1978】104號文件和您上述兩個文件,都是特殊工種提前辦理退休所依據的文件。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