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近日看到貴局(2010)115號『關於限價商品住房申請審核有關問題的通知』文,其中第四款的規定本人以為不妥,此規定脫離了購買限價房的實際情況。具有購買限價房資格的人,絕大多數屬於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弱勢群體,由於限價房供不應求,購買十分困難,首先是限價房開盤的信息不暢通,稍有疏忽即可能錯過。即使提前知道了開盤日期,也需要提前1-2天晝夜排隊拿號,拿到號後還要選房,號靠後還不能選到適合自己情況的住房。買限價房的家庭一般均要傾全家畢生積蓄,如不能選到合適的住房寧可暫時不買。貴局115號文一出,按第四款的規定超過購買資格證明有效期後,申請人不得再次申請,此規定不近情理,超過有效期後,申請人仍屬於限價房申購條件范圍內的,貴局沒有理由剝奪申請人申請限價房的資格,因為申請人不是不想買房而是買不到適合自己的住房。在有效期內被迫傾其所有去購買不適合、不想買的住房,貴局考慮申請人的心情了嗎?政府出臺限價房政策,是為解決低收入、住房困難的弱勢群體辦的大好事,希望好事能辦好,不要留下遺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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