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現因生產調整,將與我提前終止勞動合同,公司同時會按照勞動法規定給予我經濟補償,但我在2004年到2005年期間,公司沒有按照1.5倍小時工資支付加班費,而是按照每小時20元的標准支付加班費,我可以向公司要求補發所欠的加班費用嗎?
尊敬的周禕明:
您好!用人單位安排職工平日加班加點的,應當按照本人日或小時工資的150%支付加班工資待遇。如果用人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您可以向用人單位要求補發所欠加班費。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