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妻子於2009年12月在原單位離職,但原單位直至2010年4月底纔將其保險關系和人事檔案辦理退工手續。原單位的保險至繳納至2009年12月底。20101-4月期間一直沒有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本人妻子於2010年1月在現在單位上班,因原單位直至2010年4月底纔將保險關系轉到現在單位。故此現單位只能在2010年5月份為其補繳2010年1~4月份保險。
但我妻子於2010年2月中旬懷孕。這種情況不會被判定為沒有資格申請生育保險吧。
謝謝,為盼!
尊敬的吳磊:
您好!我們的工作人員已經與您取得聯系,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