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領導您好:
我在一家合資公司的市場部門工作了近六年,今年公司決定將此部門轉移至上海,因為本人要照顧老人而不能長期駐外工作,而該公司沒有合適的崗位調換,因此只能選擇另謀工作,導致在經濟上產生了損失。特向您諮詢,現在有沒有相關規定,要求該公司應對此給予一定的補償呢?
望您能夠給予幫助,謝謝!
尊敬的房寶君:
您好!如果用人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款『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具體情況,還要看單位辦理解除合同的原由和依據的條款而定。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