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 尊敬的領導:
您好,因工作需要我在去年通過單位開具證明購買了公交集團的公交汽車月票卡一張(金輪卡).今年4月初不小心遺失了此卡,由於是月初剛剛充過40元的值,我去坐落在河北區公交集團辦卡處要求憑09年的押金收據和我的工作證、身份證注銷遺失的乘車卡並退還4月初充值後卡內的金額,或者通過辦理新卡將原卡內金額返還(或返還乘車次數。
但是該辦卡處的工作人員態度蠻橫,還提出根據公交集團的規定不能退還已充值金額,也不能返還相關乘車次數,甚至憑當初的押金憑證也不能抵扣辦理新卡的押金。
我要說的是雖然我的公交卡遺失,但是我有該卡辦理時的押金憑證,該集團在當初辦卡的時候還留有我的單位證明存檔核查,我的卡號和單位證明是唯一的,足以證明我曾經充值使用的情況。我要求該公交集團補償不予注銷遺失乘車卡對我造成的損失,並將我原卡內的相關金額或乘車次數返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合同民事主體應本著公平誠信的原則,彼此履行充分的告知義務。公交集團辦卡處以公司內部規定為名拒絕我的注銷遺失乘車卡的要求,造成我卡內金額和乘車次數損失,於法無據,於理不合,屬霸王條款,許多和我類似情況出現,群眾意見很大,有違和諧社會建設,造成極壞的社會影響。公交公司規定即不是法規也不是規章,沒有強制執行力。《合同法》規定,在沒有明示合同相對方的情況下屬於單方制定的格式條款,由於造成的歧義和相關責任由條款制定方承擔。請領導為我主持公道,謝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