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常貴換"網友:
您好!您所詢問的關於"計劃生育相關法律法規"的問題,區領導十分重視,並責成相關部門進行辦理,現將辦理結果答復如下:
《天津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第六章第三十七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應繳納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以市或者區、縣統計部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計征。居民年實際收入高於上述規定基數的,以其實際收入為基數計征社會撫養費。社會撫養費根據前款規定的基數,結合違反本條例生育子女的情節,按照男女雙方各自的子女數,對違反本條例生育子女的男女雙方分別計算。不依法收養的子女計入本人生育子女數。
《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符合法定結婚條件但未辦理結婚登記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四分之一計征社會撫養費;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二分之一計征社會撫養費;依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在審批時可以適當延長間隔期。其他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計征社會撫養費;生育第二個子女,按照第三十七條規定基數的三倍以上五倍以下計征社會撫養費。』
希望您一如既往的關心支持我們的工作,提出更多更好的意見和建議。祝您生活愉快!
寶坻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二○一○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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