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感謝您之前的答復。
從我了解的資料看,對於神經系統疾病申報病退,除肌力三級以下外,還有『非肢體癱的中度運動障礙』一項,相關規定是滿足其中之一即可辦理,並沒有要求同時滿足( 津勞局[2003]71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勞社部發(2002)8號)。我丈夫的肌力雖達三級,但是由於肌張力高,所以存在嚴重的運動障礙,這恰恰是滿足申報病退的條件的。我諮詢過我丈夫的主治醫生,診斷證明不能反映出我丈夫的上述病情,只有通過勞動鑒定,纔能判斷是否符合條件。
另,津勞局〔2006〕92號 第六條:『對病歷資料不合格但本人確實有病的職工,經申報單位核實,報區(縣)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登記後,由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安排專家直接查體。』
請問我引述的上述文件是否仍然有效?如果有新的條例和規定取代了上述規定,請明確告知。如果上述規定仍在執行中,請問不進行勞動鑒定直接退回資料是否符合上級精神?
尊敬的網友:
您好!您的留言已收悉,我們將盡快研究並以二次回復的形式答復,請您繼續關注。
祝您生活愉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2010年4月28日
您好!我們的工作人員已經電話聯系本人,並建議其帶齊有關資料,到河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諮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也會定期到各區縣,共同研究疑難問題。感謝您對人力社保工作的關注。
2010年4月30日